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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金門縣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前年遭週刊踢爆,在擔任議員期間與藝人方芳芳的姊夫王正立有踰矩的曖昧關係;然陳玉珍認為此為不實報導,遂向週刊提起民事訴訟,對週刊社長、總編輯、撰稿記者、方芳芳的姊姊方典等人求償300萬。行銷軟體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玉珍敗訴後,高等法院今(5)駁回陳提起之上訴,全案仍可上訴三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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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玉珍在北檢按鈴對週刊、方典提出妨害名譽、誹謗告訴。(圖/資料畫面)

據判決指出,陳玉珍主張2018年7月11日,週刊以「毆妻後訴請離婚方芳芳姊夫搭上女議員」為標題,報導她與藝人方芳芳的姊夫王正立間有逾越一般正常交往的關係,她認為這是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報導,已侵害名譽權、隱私權及肖像權,造成她承受極大精神痛苦,因此求償300萬元且須登報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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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週刊強調,該報導內容與事實大致相符,且已經過合理查證並做了平衡報導,使用的照片也是網路上公開的照片,沒有侵害其任何權利。

法官則認為,有陳玉珍與方典間的LINE對話以及王正立的親筆信函為證,認定陳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的界線;此外,照片的來源是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的臉書粉專,權限設定為公開,週刊屬合理使用,且報導內容與LINE的對話內容大致相符,又有註明為「模擬對話」,並無對陳玉珍有權利侵害,因此判陳玉珍敗訴,週刊及記者等人免賠。

然陳玉珍對此判決不服,於是提起上訴,主張她與王正立同為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的會員,兩人之間的情誼僅止於資訊交流,認為週刊的報導損害名譽權、隱私權及肖像權,堅持要週刊與方芳芳姊姊等人賠償;但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為,週刊在報導前已向當事人查證,也對陳玉珍部分平衡報導,依《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》,認定週刊刊登之照片與對話截圖並無侵害肖像權與隱私權,因此駁回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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